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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9月1日起施行

来 源:本站原创 作 者:佚名  日 期:2008-8-19 16:45:58
 

    从9月1日起,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议通过的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正式实行,化妆品标识中将不能出现含糊标注,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,此外一直身份模糊的日化产品——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行列,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、暗示医疗作用。

    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具体包括总则,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,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,法律责任,附则共五章三十八条,涵盖了立法宗旨、依据和意义,调整范围,管理体制,化妆品标识的应当及禁止标注内容,化妆品标识形式要求等方面的规定。

    《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》将彻底解决化妆品行业中消费者知情权缺乏的问题,此次规定首次明确了化妆品标识上要标注全成分表,该规定对化妆品标识的内容、形式以及企业承担的相应责任予以了规范。标识内容方面,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标注生产日期、保质期、批号、产品的净含量;形式方面,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(包装)上,并明令禁止标识利用字体大小、色差或暗示性语言、图形、符号误导消费者。

    规定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、全成分标注的要求,明确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、虚假宣传、贬低同类产品、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,不得标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,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。

    此外,一旦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,出现过敏或不适的现象,相关部门便可以对照成分表,调查是否存在导致副作用的成分存在,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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